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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下放并调整部分权力事项的通知
  •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26 10:21:21  字体:[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714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调整部分权力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1718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衔接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共29项,其中取消22项、承接1项、调整6项(详见附件)。

    各部门单位要抓紧做好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取消,并落实监管责任;对下放的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对调整的要及时做好衔接,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

    1.县政府衔接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5项)

    2. 县政府衔接省、市政府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24项)

    附件1

    县政府衔接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5项)

    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县市监局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2006年第49

    取消审批后,县市监局、县发改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棉花加工抽检、预警机制,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加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

    2

    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县畜牧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制定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时提出具体要求,加大对保护区管理机构执行规划和制度的监督力度,同时完善应急预案,通过畅通举报渠道、开展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3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4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1110日予以修改)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1110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县农业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71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

    附件2

    县政府衔接省、市政府取消、下放、调整的

    行政权力事项(24项)

    实施部门

    事项名称

    权种类别

    处理决定

    1

    县环保局

    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取消

    2

    县市监局

    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3

    县民政局

    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取消

    4

    县市监局

    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

    行政确认

    取消

    5

    县工信委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行政征收

    取消

    6

    县工信委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行政征收

    取消

    7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行政征收

    取消

    8

    县房管局

    白蚁防治费

    行政征收

    取消

    9

    县市监局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行政征收

    取消

    10

    县市监局

    计量器具检定(强制检定)收费

    行政征收

    取消

    11

    县市监局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

    行政征收

    取消

    12

    县市监局

    药品(药包材)、保健食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许可、委托、注册检验费

    行政征收

    取消

    13

    县市监局

    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

    行政征收

    取消

    14

    县市监局

    食品安全现场检测收费

    行政征收

    取消

    15

    县市监局

    经纪人聘用情况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取消

    16

    县市监局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取消

    17

    县市监局

    组织机构代码年度验证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取消

    18

    县市监局

    权限内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承接

    19

    县物价局

    价格和收费登记管理(包括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登记管理、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登记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将事项改为“价格和收费登记管理”,不再实行“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登记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登记管理”。

    20

    县林业局

    自然保护区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将子项“在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调整为“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

    21

    县市监局

    对违反烟草广告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权力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五十七条,《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六、十、十二条。

    22

    县市监局

    对违反有关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房地产等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权力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七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六、七、八、九、十一、十二条,《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六条,《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23

    水务局

    权限内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权限内取水许可”,合并为“权限内取水许可”1项。

    24

    县市监局

    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权力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三、四十六、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六条;《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四、六、七、十一、十二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十八、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七条;

    责任设定依据调整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